一、实行“三级制”的时代背景
大行政区是战争年代向和平年代过渡时期的一种建制。随着政局的稳定,大区制不仅失去了存在的政治社会基础,而且成为和平年代国家治理的障碍。
作为高层政区的大区面积大而数量少,国家在政治上不易控制。有鉴于此,国家加快了撤销大区制的步伐。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机构和任务的决定,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大区的撤销和省的恢复
为了配合撤销大区制的工作,从1952年8月开始,国家陆续对大区制时期调整的省区进行了恢复,主要有:
撤销皖北、皖南2行署区,恢复安徽省;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恢复四川省;撤销察哈尔省,辖区分别划入河北省和山西省;撤销苏南、苏北2行署区,恢复江苏省;撤销平原省,辖区分别划入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撤销辽西、辽东两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撤销缓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1954年6月19日,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撤销了6大区行政机构,各省级单位改由中央直辖。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省作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至1955年7月撤销热河省和西康省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曾一度新设的一些省和行署区已全部被撤销。
三、1953年各地开始大规模并乡
通过调整,到1954年全国乡的总数降到218721个,基本恢复到1951年实行小乡制前的水平。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由此明确了区的派出机关的性质。
1955年底,国务院进一步要求调整小区小乡,各地陆续对乡的规模进行了全面调整,平原地区以原3—4个乡合并为1个,人口在10000至15000人之间,丘陵地区以原2个乡合并为1个,人口在6000至10000人之间,山区一般不动,个别的由2个乡合并为1个,人口在2000—3000人,到1957年,全国乡建制减少到9584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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